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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厦门半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今日宣判!结果是这样

※发布时间:2017-9-24 10:50: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年9月21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原告梁某甲、吴某甲、梁某乙与被告厦门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案涉赛事”)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乙当日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乙到达终点时间为该日上午10点11分10秒。吴某乙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地点距离医疗保障点约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上午11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涉比赛的报程依次为:1.登录官网注册;2.阅读竞赛规程、报名须知、参赛声明;3.填写信息;4.完成缴费;5.等待审核、抽签;6.中签获得比赛资格;7.未中签者退还报名费。吴某乙没有报名参加案涉赛事。吴某乙与尤某系泉州某移动公司同事,尤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尤某、李某各自通过网络报名了案涉赛事(其中尤某报名后未中签,李某中签并取得比赛资格)。尤某通过与案外人许某微信聊天获知吴某乙没有报名后,便与李某联系,李某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尤某所称的一个“公司同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未签名)通过邮箱发给尤某。其后尤某微信联系吴某乙,称有一女生名额,吴某乙表示接受。同时,尤某安排案外人许某代为领取李某的参赛包。吴某乙将报名费以微信红包(金额100元)发送给尤某,尤某将报名费微信红包(金额100元)发送给李某。吴某乙取得李某的参赛包后,最终进入赛道参跑。

  吴某乙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厦门市海沧医院就吴某乙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中“的主要疾病诊断”载明吴某乙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引起前述情况的疾病或情况为“过度运动(马拉松赛)”。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是“死后推断”,并于最后认定吴某乙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

  2016年12月11日,H公司(甲方)与吴某乙的妻子梁某甲(乙方)就吴某乙在案涉赛事“终点处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吴某乙先生使用参赛号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意外身亡;二、甲方自愿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主义费用给乙方梁某甲,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1个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梁某甲的银行账号…;三、该款项支付完毕之后,甲乙双方就吴某乙先生意外死亡事件若有争议,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四、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吴某乙先生在赛道上的视频及救护过程等相关材料”。前述10万元款项H公司已实际支付。

  2016年12月14日,案涉赛事组委会公告《2016年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违规及处罚名单》,宣布对30名违规者进行处罚,其中包括对“转让号码布致严重事故”的李某(参赛号码:F12530)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参加由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的处罚。

  海沧区经审理认为,三原告的亲属吴某乙进入案涉赛事赛道参跑后死亡,其死亡的损害后果确已发生。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吴某乙的死亡,H公司、李某是否存在;若存在,相应的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吴某乙本人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其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应该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表明吴某乙受到了外在或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H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因此,H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乙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甲、吴某甲、梁某乙向H公司、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沧区在判决中还指出,H公司已自愿给予原告方一定的主义救助,李某亦因其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马拉松运动能否更好发展,既有赖于赛事主办方不断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赖于广大马拉松参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替跑”、“冒跑”等不规范参赛行为。

  1、吴某乙出生于1977年7月3日,生前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曾参加过2016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梁某甲系吴某乙的妻子,吴某甲系吴某乙的母亲,梁某乙系吴某乙与梁某甲的独生女儿。吴某甲与严某甲(已过世)生育有四子:严某乙、严某丙、吴某乙、严某丁。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甲、吴某甲、梁某乙明确表示放弃向第三人尤某主张赔偿责任。关于李某、尤某有否向吴某乙提示有关参跑马拉松赛的风险等事项,李某、尤某的诉讼代理人均表示不清楚。

  2、案涉赛事男女选手号码布上的字体颜色不同,其中女性号码布以“F”开头,颜色为红色;男性号码布以“M”开头,颜色为黑色。

  3、案涉赛事官网公布的《领物说明》参赛包可以“本人现场领取”,也可以“委托代领”。委托代领应提供的单据包括:1.参赛者本人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参赛者打印并签名的《参赛包领取单》;3.代领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参赛包领取单》须由成功报名参赛者登录报名系统的“个人中心”进行打印。案涉赛事官网系统记录显示,李某参赛包的领取人系案外人许某。

  5、案涉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选手报名需按流程阅读前述资料。根据赛事规程,参赛者的年龄要求为:限1998年12月10日以前出生;健康要求为:参赛者应身体健康,经常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参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能力,选择参赛,以下疾病患者不宜报名参加比赛: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8.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比赛期间组委会将根据有关对出现的有关违规情形进行处罚,相应违规情形包括“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赛事规程还要求参赛者自行购买保险,组委会另外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赛事报名须知对报名人员的健康提出了同样要求。保险说明书表明,有“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情形,保险机构免责。此外,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依例签署一份选手参赛声明,该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并参赛,并知晓主办方关于号码布不能转让他人的;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要求主办方退还报名费,也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H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在赛前通过其微信号“厦门马拉松赛事”先后发布了“备战半马专题/最详尽的马拉松赛后恢复指南”、“给外地跑者的交通指南”以及天气预报等信息,并就饮食健康、睡眠时间、放松心态等事项对参跑者进行了提示。

  6、中国田径协会2015年2月1日发布的《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伪造参赛号码或证件、弄虚作假等情况,首次由组委会和中国田协公告违规者名单,并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2年。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终身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此外,中国田径协会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第六条:“……(三) 参赛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弄虚作假以谋求赛事名次金、运动员等级达级等情况的,组委会以及中国田协将共同进行处罚。1. 赛事组委会应至少给予以下处罚:(1) 取消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在该赛事中所取得的比赛成绩和名次;(2) 两年内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参加该马拉松赛事;(3) 在组委会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如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涉及参加运动员等级达标,须向其将办理等级证书的有关体育局致函公布处理结果。……(四) 在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赛者取消比赛资格、暂停比赛资格、终身禁赛等处罚:1. 以虚假年龄或虚假身份报名的;2. 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和佩戴号码布的;……”。

  去年12月10日,海沧半程马拉松赛两名跑者猝死,经查其中一名是替跑者吴某。事后,转让号码布致吴某死亡的跑者李某被取消比赛成绩、永久参加由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而后在今年2月底,死者家属梁女士通过深圳律师事务所,正式对转让海沧半马名额的李某及赛事主办方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亲属抚养费以及损失费共计120余万元,海沧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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